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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承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承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2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承昆,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颖宇,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时明涛,男,1964年2月21出生,汉族,住辉县,现住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卫平,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松,河南豫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承昆因与被上诉人时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辉县市人民法院(2016)豫0782民初4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16)豫0782民初42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承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44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孙 琦审判员 谢田霞审判员 李 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冰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