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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3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林瑞钗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瑞钗,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33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瑞钗,女,汉族,1958年10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被执行人张涛,男,汉族,1959年3月7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林瑞钗与被执行人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13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涛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林瑞钗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涛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张涛送达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工商信息、互联网金融及银行存款;在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948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未受偿2948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33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