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怀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1刑初29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怀某,曾用名槐某,女,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现住山东省胶州市。2017年2月2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怀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积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怀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0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怀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正在道路上清扫道路的刘某相撞,致刘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被告人怀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发破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身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怀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未发表具体量刑意见。被告人怀某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0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怀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正在道路上清扫道路的刘某相撞,致刘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怀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交通肇事后,被告人怀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第二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查明,被告人怀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刘某的近亲属4万元(已交付),被害人的近亲属出具书面的谅解书,对被告人怀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怀某从轻处理。关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怀某所驾驶车辆投保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被害人刘某的近亲属共计61万元(已交付)。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尸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交通事故谅解书、赔偿协议书、证明、快钱付款凭证、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怀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怀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怀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出具谅解书,请求对其从轻处理,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怀某有以上从宽情节,并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在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且经胶州市司法局对其进行评估,怀某适用社区矫正,故依法采用胶州市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怀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对被告人怀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玉涛审 判 员 李松光人民陪审员 徐香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波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