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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任君君与宋世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君君,宋世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258号原告任君君,男,汉族,1973年1月26日生,住赤壁市。被告宋世光,男,汉族,1956年1月21日生,住赤壁市。委托代理人宋助新,男,汉族,1964年11月17日出生,住赤壁市。原告任君君诉被告宋世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任君君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君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君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任君君承担。审判员  何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