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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4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24刑初168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法库县人民检察院以法检诉字刑诉(2017)第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诗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法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底,被告人胡某某通过腾讯QQ软件添加被害人吴某某加为好友,之后二人通过QQ和电话聊天。在二人熟悉以后,胡某某谎称认识中央电视台主持人郎某某,能帮助吴某某安排音乐导师进行学习,需要一定费用,以此骗取了吴某某信任。2014年1月19日,吴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胡某某工商银行卡账户转账12万元人民币。此后,吴某某发现自己被骗,要求胡某某将钱款退回,胡某某佯装同意。2015年6月份,在吴某某的不断催款下,胡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退还给吴某某1万元。至2015年10月份,胡某某将吴某某QQ拉黑,更换手机号码,断绝与吴某某的联系,吴某某遂于2015年12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综上,被告人胡某某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11万元,所得钱歉用于其生活支出,2017年4月18日,胡某某被法库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所骗钱款至今未能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单等;证人证言:证人秦某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依法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胡某某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十一万二千三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申岱灵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刑期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和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个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的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