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平与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97号申请执行人:李平,男,汉族,1962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法定代表人:杜蓉,执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平与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9日向金堂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2015)金堂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金堂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申请执行人李平办理位于淮口州城大道x号x幢x单元x楼x号商品房(建筑面积82.95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金堂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复本院称,被执行人四川尚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淮口州城大道尚缘囯际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未交清且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被多个法院查封,故无法协助执行,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上述事实有送达回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上述涉案房产所在的土地出让金未交清且被法院查封,故不动产登记中心暂不能为申请执行人李平办理上述房屋相关权证,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康明代理审判员 刘 益代理审判员 徐海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易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