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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执1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嵩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嵩,王晶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1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嵩,男,汉族,1986年1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丰县。被执行人王晶莹,女,汉族,1984年9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嵩与被执行人王晶莹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中信内民证字67385号公证书和(2017)京中信执字0006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相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