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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2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心俞诉刘志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心俞,刘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1752号原告:王心俞,男,1990年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咏华,广东典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明,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紫金县。原告王心俞与被告刘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王心俞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心俞向本院提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心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由王心俞负担。审 判 员 吴海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梓山书 记 员 刘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