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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友海与陈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友海,陈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2225号原告:徐友海,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雄,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化莺,福建亚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小燕,福建亚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徐友海与被告陈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2017年6月6日,原告徐友海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友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为1550元,由原告徐友海负担。审 判 长  薛 瑜代理审判员  王寿锦人民陪审员  叶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庄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