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友海与陈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友海,陈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2225号原告:徐友海,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雄,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化莺,福建亚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小燕,福建亚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徐友海与被告陈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2017年6月6日,原告徐友海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友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为1550元,由原告徐友海负担。审 判 长 薛 瑜代理审判员 王寿锦人民陪审员 叶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庄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