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费明德与贺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明德,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122号申请执行人费明德,男,195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贺红,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关于费明德申请执行贺红借款合同纠纷[(2016)渝0109民初719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应执行案款2015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股票、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并于2017年6月6日、2017年6月10日前往被执行人贺红的住址重庆市北碚区X幢X-X,尚未查控到被执行人。现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1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陈安燕审判员 甘 玲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龙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