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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执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145张露与江苏天赋力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露,江苏天赋力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执145-2号申请人张露,男,1985年2月11日生,住海安县。被执行人江苏天赋力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黄河路8号。法定代表人蔡美柴。关于张露申请执行江苏天赋力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赋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621民初68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天赋力公司给付张露借款200万元、案件受理费11400元。因天赋力公司未能按期给付,张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20114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天赋力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裁定扣划天赋力公司银行存款107000元至申请人张露账户,并查封天赋力公司位于海安县海安镇黄河路8号的房产,但该房产已抵押且本院另案正进行处置。现已将被执行人天赋力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款到位107000元。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张露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天赋力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张露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天赋力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 判 长  毛国彬代理审判员  凌世林代理审判员  韩潇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子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