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和庞太虎;柳毛丫;和政县宁远种猪场;穆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庞太虎,柳毛丫,和政县宁远种猪场,穆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63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李尚荣,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张向林,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太虎,男,汉族,1963年8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和政县。被告柳毛丫,女,汉族,1963年9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和政县。被告和政县宁远种猪场,住所地甘肃省和政县。法定代表人:穆颜,系该种猪场经理。被告穆颜,男,汉族,1964年12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和政县。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湧,临夏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诉被告庞太虎、柳毛丫、和政县宁远种猪场、穆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偿还了借款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牟 飚审 判 员 齐红波人民陪审员 康双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彩凤????????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