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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执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金牛区镇堰建材经营部、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刘野钊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牛区镇堰建材经营部,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刘野钊,帅勇,刘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执1566号申请执行人金牛区镇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经营者周超,经理。被执行人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刘野钊,总经理。被执行人刘野钊,男,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帅勇,男,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刘虹,女,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民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金牛区镇堰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刘野钊、帅勇、刘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5281100元。执行中,本院穷尽调查手段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为35281100元。被执行人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刘野钊、帅勇、刘虹尚欠申请执行人金牛区镇堰建材经营部35281100元。二、终结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