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民初4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汪明旺与何林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明旺,何林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4532号原告:汪明旺,男,196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何林锋,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现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汪明旺与被告何林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汪明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明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汪明旺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徐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