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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沙林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林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4刑初32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沙林帅,男,1991年8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镇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1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4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林帅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崇、徐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林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沙林帅教唆李某(未满14岁)窜至玉鼎花园地下停车场,将王某2停放在其停车场的崔克3700D红色山地自行车(车架号为W10081C9885H)盗走。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崔克牌山地自行车价值1511元。2、2017年1月29日,被告人沙林帅教唆李某窜至雪枫路与北大街交叉口处东100米路南,将王某3停放在小区楼梯口的一辆蓝色小鸟牌黄鹏电动车(车架号031921377000937)盗走,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小鸟牌电动车价值1104元。3、2017年3月6日,被告人沙林帅教唆李某窜至镇平县城郊乡华新新村,将杨某停放在城郊乡华新新村6号楼一单元楼下的一辆蓝色小鸟牌新时尚款电动车盗走(车架号:031921229027519,电机号:1301103454),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小鸟牌电动车价值736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沙林帅教唆未成年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沙林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沙林帅教唆李某(未满14周岁)窜至镇平县玉鼎花园地下停车场,将王某2停放在其停车场的一辆崔克3700D红色山地自行车(车架号为W10081C9885H)盗走。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崔克牌山地自行车价值1511元。2、2017年1月29日,被告人沙林帅教唆李某窜至镇平县雪枫路与北大街交叉口处东100米路南,将王某3停放在小区楼梯口的一辆蓝色小鸟牌黄鹏款电动车(车架号为031921377000937)盗走。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小鸟牌电动车价值1104元。3、2017年3月6日,被告人沙林帅教唆李某窜至镇平县城郊乡华新新村,将杨某停放在城郊乡华新新村6号楼一单元楼下的一辆蓝色小鸟牌新时尚款电动车(车架号为031921229027519、电机号为1301103454)盗走。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小鸟牌电动车价值736元。案发后,赃物已全部追退。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沙林帅关于教唆未成年人盗窃他人财物的时间、地点、手段和被盗财物特征的供述,与被害人王某2、王某3、杨某关于财物被盗的时间、地点和特征相一致,且有证人李某、沙某、王某1等人证言、镇平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结案报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被告人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沙林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未成年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沙林帅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沙林帅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被盗物品已全部追退,故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沙林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静霞审 判 员  张晓彬人民陪审员  王云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