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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七之一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902刑初187号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公诉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通过手机登录QQ,分别在号码为438836862、559202225、466504977、176303497、111213691、190417649等多个QQ群内配图及视频,向群内成员发布有关销售枪支或枪支配件的违法信息。尔后,被告人张某某再通过QQ与有意购买者商谈好销售价格,从淘宝网购买精密钢管、高压气瓶、瞄准镜、气阀、消音器等枪支配件,并高价转售给上述客户,从中牟利。至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支付宝帐号共购买高压气瓶17次、精密管20次、高压气阀21次、瞄准阻击镜16次及消音器2次。���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证言、快递单、现场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销售枪支的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一月十二日起至二0一七年九月十一日止。)二、移送本院的套管、瞄准镜、塑料枪拖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顾凌晓人民陪审员  陶燕君人民陪审员  任杏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徐明青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