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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进、陈占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进,陈占山,谭庆花,张常春,王希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1385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丰刚,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丽萍,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进,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住新泰市。被告:陈占山,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住新泰市。被告:谭庆花,女,1965年6月30日出生,住新泰市。被告:张常春,男,1970年2月6日出生,住新泰市。被告:王希芳,女,1975年7月3日出生,住新泰市。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进、陈占山、谭庆花、张常春、王希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30元,减半收取计1915元,由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 刚代理审判员 刘 洁人民陪审员 陈明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翠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