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30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桂花与杨昌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花,杨昌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30民初659号原告:陈桂花,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杨昌荣,男,196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原告陈桂花与被告杨昌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桂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昌荣已全部偿还所欠陈桂花买卖纠纷货款,再行诉讼已无必要,现陈桂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桂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桂花承担。审判员 王益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清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