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利与四川锴环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四川锴环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邓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131-1号申请执行人:刘利,女,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四川锴环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1621595090147H。法定代表人:邓长江。被执行人:邓长江,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621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利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