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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蒙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茆天凤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蒙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茆天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622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蒙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代码11341622355142120T,住所地蒙城县嵇康北路180号。法定代表人:李越峰,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保林、张颖彬,蒙城县卫生和��划生育委员会综合卫生监督科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茆天凤,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现住蒙城县。申请执行人蒙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诉讼又不履行蒙卫计医罚[2016]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蒙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行为蒙卫计医罚[2016]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蒙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行的行政行为蒙卫计医罚[2016]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井飞雪审判员  申林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雯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