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谢明芳与白兰元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明芳,白兰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谢明芳。被执行人白兰元。申请执行人谢明芳与被执行人白兰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明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成民终字第37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白兰元给付本金42000.00元。本案执行中,已执行16480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谢明芳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白兰元尚欠申请执行人谢明芳本金255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文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