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沈阳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魏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2300号原告:沈阳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沈营路15-21号。法定代表人:孙文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超,系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旭,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未到庭)原告沈阳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沈阳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沈阳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国栋审 判 员 赵文新人民陪审员 金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