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12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商南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陕1023民初140号民事调解决书调解:由被告周某某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000元。上述款项在履行时,由被告周某某先行履行10000元,扣除已经垫付的3800元和应当承担的诉讼费、鉴定费,其余38650元在2017年1月19日之前付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周某某未按期履行,故申请执行人杨某据此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某某支付剩余赔偿款38650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久出未归,具体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联合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周某某实施布控查找,暂无结果。另经执行查控,其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确认本院查控事实,自愿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待被执行人周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申请执行。经合议庭合议,申请执行人杨某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执行费免交,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进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