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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91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郎某与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某,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91民初1129号原告:郎某,男,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某,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高新区,原告郎某与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因原告郎某不能提供被告祁某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祁某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郎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正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培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