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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执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叶崇基与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崇基,刘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918号申请执行人:叶崇基,男,汉族,1952年8月7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刘小平,男,汉族,1966年6月4日生,住址: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崇基与被执行人刘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赣0702执1918号,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4)章民三初字第2111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振明代理审判员  XXX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 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