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执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辛梅忠与孙其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梅忠,孙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辛梅忠。被执行人孙其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梅忠与被执行人孙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对被执行人孙其军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以(2017)苏0922执1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其军所有的苏J×××××车辆,尚未扣押到位;扣划了被执行人孙其军中国农业银行滨淮农场分理处账户存款共计6800元;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自2017年6月份起每月汇款3000元至本院账户,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审 判 员 张志东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嘉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