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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县支行与单晓威、梁旭阳、河南鸿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县支行,单晓威,梁旭阳,河南鸿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8执4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县支行。住所地:长垣县桂陵大道中段。负责人焦玉彬。被执行人单晓威,男,1987年8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南蒲区严小张村。身份证号:410728198708061114被执行人梁旭阳,女,19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728199106233526被执行人河南鸿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常村镇辛兴村。法定代表人陶保功。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县支行申请单晓威、梁旭阳、河南鸿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单晓威、梁旭阳查无财产,河南鸿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至今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申请人自愿提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3362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单晓威、梁旭阳、河南鸿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3362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雁凌审判员  范国宏审判员  韩振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国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