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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宁津县汇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赵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津县汇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宁津县汇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文昌路南首东侧太合公馆小区*号楼。法定代表人:王臣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辉,男,汉族,1976年3月1日生,住宁津县城区。我院执行的宁津县汇丰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赵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炳光审判员  宋彦宾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秀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