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执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夏苏勤、夏然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苏勤,夏然南,徐群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1284号申请执行人夏苏勤,男,1968年5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夏然南,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徐群萍,女,1967年8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苏勤与被执行人夏然南、徐群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夏然南、徐群萍系夫妻关系,本院依法扣划到夏然南的银行存款,扣除案件相关费用后按比例分配,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6月9日领取到本院转交的执行款17616元。夏然南、徐群萍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已被本院执行另案依法冻结,目前难以变现处理。夏然南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未能找到车辆下落。鉴于夏然南系青田县公职人员,徐群萍系青田县自来水厂职工,本院已发函青田县委组织部及相关单位督促履行还款义务。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12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