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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1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胜军、罗小炉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军,罗小炉,义乌市罗信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1893号申请执行人李胜军,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被执行人罗小炉,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义乌市罗信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尚经工作片罗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07531715-x。法定代表人罗小炉。本院在执行李胜军与罗小炉、义乌市罗信针织有限公司(2016)浙0782执11893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虞问来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明 亮义乌市人民法院讨论记录(2016)浙0782执11893号时间:2017年6月28日地点: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2602室执行长:虞啸安执行员:虞问来执行员:郑健敏代书记员:陈明亮评议本案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记录如下:虞问来:本院在执行李胜军与罗小炉、义乌市罗信针织有限公司(2016)浙0782执11893号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它可执行财产。建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两位意见如何?虞啸安:同意承办人意见。郑健敏:同意。另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统一意见:(2016)浙0782执11893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