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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胡国军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国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200号罪犯胡国军,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彝族,文盲,原住贵州省金沙县。2002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5日作出(2007)宁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国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2008)苏刑终字第00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25日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苏刑执字第046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苏刑执字第083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2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9日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胡国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胡国军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国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0月至12月的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10分,在2017年1月至3月的考核积分261分。为此,2013年12月、2014年12月、2016年2月、2017年4月累计获监狱表扬四个,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对判决所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退赔均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胡国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且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故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国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2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一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