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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赵丽与史富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史富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882执82号申请执行人赵丽,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史富阁,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丽与被执行人史富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丽申请延期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882民初字第6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生审判员  曹洪军审判员  董佳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善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