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小荣与被执行人夏小兰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荣,夏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859号申请执行人何小荣,女,1979年1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夏小兰。申请人何小荣与被执行人夏小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湘1081民初111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夏小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何小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夏小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何小荣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夏小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何小荣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治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显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