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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行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远琴、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远琴,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3行终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远琴,女,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石泉县苎麻纤维厂会计,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东大街425号,组织机构代码00036340-X。法定代表人刘晓光,局长。上诉人黄远琴因要求被上诉人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归还训诫书一案,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7)冀0302行初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远琴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宇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准予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上诉人黄远琴撤回上诉;二、准予原审原告黄远琴撤回起诉;三、一审裁定视为撤销。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志高审判员  张少杰审判员  刘爱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思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