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邢台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恒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恒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民初1444号原告:邢台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龙泉北街518号东盛苑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681388994G。法定代表人:王玉杰,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恒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团结东大街海大商务中心1号楼1单元1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2788678852A。法定代表人:张立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邢台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恒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邢台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台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46元,减半收取计2223元,由原告邢台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