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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11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国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随洪波、随福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田,随洪波,随福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11执172号申请执行人王国田,男,195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望江镇望胜村1组17号,身份证号:230828195104271733。被执行人随洪波,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望江镇望胜村1组,身份证号:230811197611162939。被执行人随福友,男,195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望江镇望胜村1组,身份证号:230811195009202919。本院在执行王国田与随洪波、随福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黑0811执17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佳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