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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忠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忠兵,段金良,徐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50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永阳东路129号。法定代表人:郑如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段忠兵,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段金良,男,194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徐永华,女,194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忠兵、段金良、徐永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7)皖1122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忠兵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依照各借款合同的约定予以计算);二、被告段金良、徐永华对被告段忠兵上述全部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段金良、徐永华抵押财产处分所得(来安县土地房产交易管理所核发的房地产他证来2012字第B3××4号《房地产他项权证》)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22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明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