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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康某某子女抚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46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女,1973年5月19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康某某,男,1970年2月5日生,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康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康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