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恢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奇慧与被执行人日照市鲁溯工贸有限公司、解婧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恢221号申请执行人:王奇慧。被执行人:日照市鲁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潮河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31269549-7。法定代表人:解婧仪,董事长。被执行人:解婧仪。申请执行人王奇慧与被执行人日照市鲁溯工贸有限公司、解婧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09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11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7年06月28日对本案予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02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账户的查封冻结并予以结案。至此,本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规定,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王奇慧与被执行人日照市鲁溯工贸有限公司、解婧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