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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2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罗大成与唐瑞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大成,唐瑞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522执659号申请执行人罗大成,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满族,住桓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唐瑞涛,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桓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大成与被执行人唐瑞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唐瑞涛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向罗大成支付32000元,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及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唐瑞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唐瑞涛所有的辽E958**重型货车一辆。2018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罗大成与被执行人唐瑞涛达成和解协议,该案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522执6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来永利审判员周长友审判员吕勇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张晓迪本案所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