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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廖龙与郑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龙,郑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龙,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手机号码。被执行人:郑捷,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龙与被执行人郑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廖龙申请执行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剩余债权8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