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刑庭与被执行人邢之庆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之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182号移送申请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邢之庆,男,生于1961年9月,汉族,住南召县。本院关于被执行人邢之庆受贿罪刑事罚金一案的(2015)南召刑重字第00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冻结并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邢之庆银行存款2万元。余款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执182号案的本次执���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孝才审判员 任耀辉审判员 杨 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仲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