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强与刘志、刘科、刘岩、刘文华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刘志,刘科,刘岩,刘文华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430号原告:刘强,男,1955年4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55********,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海伦镇长悦胡同**号。被告:刘志,男,1950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50********,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海伦镇合计后院家属楼*单元***室。被告:刘科,男,1960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60********,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海伦镇和韵家园*单元***室。被告:刘岩,男,1963年3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63********,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海伦镇和韵家园*单元***室。被告:刘文华,女,1952年5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52********,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海伦镇长立胡同***号。原告刘强与被告刘志、刘科、刘岩、刘文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强与四被告系刘凤革(已故)、李淑兰(已故)的婚生子女,刘凤革于2011年12月21日去世,李淑兰于2009年2月去世。刘凤革生前留有房产海伦市振兴路东、富民路北建安家园1号楼7单元502室中门45.88平方米、2单元501室东门63.82平方米、502室中门45.88平方米住宅楼。原、被告五人系刘凤革目前仅有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现原、被告五人因继承该房屋发生争议,诉讼来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父亲刘凤革所有海伦市振兴路东、富民路北建安家园1号楼7单元502室中门45.88平方米、2单元501室东门63.82平方米、502室中门45.88平方米住宅楼均由原告刘强继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982.70元,由原告刘强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