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继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施行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王继安,施行伟,陈锦海,安徽省涡阳县龙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2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负责人:储强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继安,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行伟,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锦海,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涡阳县龙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张丙坤。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继安、施行伟、陈锦海、安徽省涡阳县龙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民初10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收到法院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该通知限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至2017年6月28日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 玮审判员 吕 敏审判员 杜太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颖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