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2民初5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尧福与秦青、藏子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尧福,秦青,藏子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5836号原告张尧福,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秦青,女,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藏子霭,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原告诉称,2016年8月28日16时,被告秦青驾驶鲁B×××××号车沿英里村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疏港路至周戈庄路口处左拐时,与原告骑摩托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车损。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具状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5492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因被告不明确,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82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永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