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3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玉山与高文芹、高文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山,高文芹,高文和,高文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3143号原告:杨玉山,男,195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林,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文芹,女,63岁,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高文和,男,60岁,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高文朋,男,56岁,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杨玉山与被告高文芹、高文和、高文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杨玉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偿还截止到2017年8月借款本金和利息合计206,59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三被告之父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1年7月诉至贵院,法院以(2011)滨汉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书生效后,高某拒绝履行,原告2012年8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至2017月5月共计执行了借款62,290元,高某于2017年4月去世,三被告是高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对此债务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原告就此事多次找三被告协商未果,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请求的法律关系及事实均已经(2011)滨汉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并解决,该调解书已生效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应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相应措施,不应就同一法律关系再次起诉。综上,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玉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99元,依法不予收取,原告可在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办理退费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惜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超附:法律释明: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收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馨提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