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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龚祖劬、王萍与盐城塞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吉祥如意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祖劬,王萍,盐城塞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吉祥如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205号申请执行人:龚祖劬,男,195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王萍,女,195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盐城塞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益林镇凯发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徐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吉祥如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益林镇凯发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马步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龚祖劬、王萍与盐城塞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吉祥如意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吉祥如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苏J×××××的小型汽车,上述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但因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艾审 判 员  曹礼坤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