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龚祖劬、王萍与盐城塞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吉祥如意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祖劬,王萍,盐城塞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吉祥如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205号申请执行人:龚祖劬,男,195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王萍,女,195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盐城塞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益林镇凯发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徐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吉祥如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益林镇凯发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马步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龚祖劬、王萍与盐城塞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吉祥如意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吉祥如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牌号为苏J×××××的小型汽车,上述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但因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艾审 判 员 曹礼坤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