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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单玉振与张静山、郭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玉振,张静山,郭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165号原告:单玉振,男,汉族,1952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张静山,男,汉族,1963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郭翠平,女,汉族,1965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单玉振与郭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万 峰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思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