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单玉振与张静山、郭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玉振,张静山,郭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165号原告:单玉振,男,汉族,1952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张静山,男,汉族,1963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郭翠平,女,汉族,1965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单玉振与郭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万 峰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思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