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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宝清县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宝清县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清县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宝清县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2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宝清县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清县宝清镇。法定代表人刘世鑫。被执行人宝清县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清县宝清镇。法定代表人张吉兴。本院在执行宝清县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宝清县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双方自行协商,被执行人宝清县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用收到的用以抵顶工程款的双鸭山市尖山区香溪悦府小区房号D1-2-***房屋(面积219.18平方米)交付申请执行人宝清县丰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抵顶1446588元执行款。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修 冬审判员 张德智审判员 刘同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