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民初3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福建省福鼎市永盛贸易有限公司、福鼎市润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建省福鼎市永盛贸易有限公司,福鼎市润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蔡小红,朱美娥,詹照雅,王忠瑜,林元装,张忠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初3465号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南大路太姥商厦*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157516697M。法定代表人:蔡永钦,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孝宾,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天,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福鼎市永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融信小区2幢11号。组织机构代码:68969765X。法定代表人:林元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福鼎市润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城街道延达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5633954053。法定代表人:蔡迅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蔡小红,女,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朱美娥,女,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詹照雅,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王忠瑜,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林元装,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张忠辉,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福建省福鼎市永盛贸易有限公司、福鼎市润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蔡小红、朱美娥、詹照雅、王忠瑜、林元装、张忠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小红、朱美娥、福鼎市润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张忠辉的起诉。本院认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蔡小红、朱美娥、福鼎市润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张忠辉代为偿还部分借款为由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蔡小红、朱美娥、福鼎市润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张忠辉的起诉。审 判 长 黄 仙人民陪审员 叶志亮人民陪审员 朱方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莉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搜索“”